有些企业和老板图方便,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给合作的供应商老板,这种行为存在较大风险。你遇到过这种坑财务的老板吗?
老板是方便了,但是为难了会计,还徒增风险!
看下政策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规定: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持税务登记证件,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,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。
通过微信、支付宝进行交易,存在以下两种隐患:
(1)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:
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,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,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。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,通过微信交易,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,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,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。
(2)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:
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,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,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,存在偷漏税的风险。
(1)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,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,可能存在隐瞒收入、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。简单说,就是如果你经常用微信收款,但是不按照实际情况缴税,那就偷税了。之前,曾有人使用微信支付宝收款被判刑10个月。
(2)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,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,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。
政策依据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(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)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第五条规定,企业发生支出,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,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。
提醒:用微信发工资,还存在:劳动关系认定难,影响后续求职、签字、贷款等问题,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发送“微信发工资隐患”到公众号后台,了解详细情况。
企业如果经常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,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,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,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,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。
最后,小编想提醒大家,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,应采用对公账户结算,微信、支付宝转账无法抵扣进项,徒增税费就算了,一旦被税局判定为偷税行为,将会锒铛入狱,那就是无妄之灾了!